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7月16日在佛罗里达州一家医院逝世,享年99岁。
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公告,史蒂文斯15日因中风入院,并于16日晚间过世。
史蒂文斯从1975年开始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直到2010年退休,是美国历史上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时间第三长的大法官,仅次于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和斯蒂芬·菲尔德(Stephen J. Field)。
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中,最高法院负有守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在美国历史上的许多重要事件中,往往是最高法院最后一锤定音,在美国民众中享有最高的尊敬。
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组成。九人均由美国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某种程度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比总统还“优越”的一个职位。高院的最高法官一经任命,就是一个终身职务,除非这位法官本人自愿退休、去世或者遭到参议院弹劾。
1920年4月20日,斯蒂文斯出生在芝加哥市。1934年,斯蒂文斯的父亲、叔叔被控挪用巨额资金,叔叔因此自杀,父亲锒铛入狱。直到这年年底,法院才撤销原判,宣布父亲无罪。二战结束后,受父亲当年冤狱的影响,斯蒂文斯决定修习法律。
1947年,他以第一名的成绩从西北大学毕业,成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利·拉特里奇的助理。1970年,尼克松总统提名斯蒂文斯出任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1975年,福特总统提名斯蒂文斯接替大法官席位。
尽管史蒂文斯常常申明“我其实是员可爱的保守派小将”,但事实上,从他进入最高法院起,他的判决意见就一直偏向自由派。30多年来,斯蒂文斯撰写的3000份判决意见中,有三分之二持自由派立场。他支持性别平等,维护被告权益,注重公众利益,不迎合大企业、大财团势力,将堕胎权视为妇女基本权利,认为应当限制甚至取消死刑。
《华盛顿邮报》在17日的报道中评价史蒂文斯是“一位温和的中西部共和党人”,称其在最高法院是一位“精明的、有时是充满激情的自由派领袖”。在任职的35年时间里,史蒂文斯在几乎每个法律领域都留下了自己的印记,在政府监管、死刑、知识产权和公民自由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撰写了最高法院的意见。
2000年的小布什诉戈尔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颇具争议,民众至今还在争论裁判该案的大法官们,特别是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们,是否在判决中表现出政党倾向。史蒂文斯是对裁判结论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之一。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