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針對當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頻發現狀,提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大權利,即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信息安全權等。《意見》提出,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隨着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和創新,參與其中的金融消費者不僅與之息息相關,得到金融所帶來的豐厚利益,同時,瞬息萬變的金融業也讓許多消費者頻頻遭遇風險,投訴無果。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僅需要建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倡導監管前置化和金融消費透明化,引導金融機構誠信體系建設;還需要普及金融消費知識,開闢有效的糾紛化解路徑,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在當今中國消費市場體系中,金融消費無疑日益成為重要部分。從股民到基民、再到銀行儲蓄、諮詢保險、信託等理財品,越來越多人成為金融消費者。然而相比普通商品市場,金融消費維權很少得到關注。相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金融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一方,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等金融消費行為時,最常見的侵權行為是金融機構通過單方面格式合同免除不利自身風險的霸王條款、有意對金融消費者隱瞞風險、誇大收益、捆綁銷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使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不同程度侵犯。如此,不僅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也傷害金融機構本身信譽。調查顯示,受到金融消費侵權選用何種方式維權時,有43.2%的金融消費者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所謂金融消費者,實際上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的消費者享有的各項權利可知,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一是,金融消費知悉權。在消費中,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產品或所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例如了解存、貸款利率,手續費,保險費等。金融經營者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相關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二是,金融消費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愛好與判斷自主選擇金融經營者作為交易對象並決定是否與其進行交易,有權自主決定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三是,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經營者在與消費者形成法律關係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強行要求消費者購買、使用其產品或接受其服務,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係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此外,還有金融消費安全權、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等。
中國的金融消費概念是近年來隨着金融機構提供更多服務和產品而產生的,此前立法理念中,對金融消費存在理解偏差,這導致相應民事救濟制度十分薄弱。現行法律體系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如果產生糾紛而訴至法院,只能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有關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則作為權利主張的依據,很難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諸多應有權利。由於金融領域專業知識過強,又缺少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專項制度或法規,導致金融消費者一旦利益受到損害,維權過程相比一般消費者會更加困難。
《民法通則》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2010年7月開始正式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也規定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八種主要救濟方式,這些都適用於對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救濟:如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損害賠償、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同樣適用於金融消費維權。被侵權後的救濟途徑主要包括四種,即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一般情況下,當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都會首先選擇與金融機構進行溝通協商,對於請求第三方介入的調解方式則適用不多,協商不成往往都會選擇向該金融機構的上級主管單位投訴。仲裁併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途徑,當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處理結果或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不經投訴或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世界金融危機之後,金融消費者保護已成為世界性熱門議題,許多國際組織如20國集團、經合組織、世界銀行、國際消費者聯盟等,以及一些成熟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紛紛出台保護金融消費者相關舉措。美國2010年7月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建立聯邦保險辦公室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核心即是金融改革和消費者保護。英國2010年6月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決定新設立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局,後更名為金融行為準則局。對照之下,我國只有建立起法治框架下的金融消費維權體系,金融消費者才能得到更廣泛、更有效的保護,同時金融機構也在法律框架下提供產品和服務,二者良性互動,才能建成一個更健康、可持續的金融消費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