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5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嚴肅辦案紀律。檢察人員對7種可能干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報告。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過各種關係干擾執法辦案,向執法辦案人員直接或間接打探案情,或為涉案人開脫、減輕責任,或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要求等情況時,應當向有關領導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規定要求檢察人員對7種可能干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報告:一是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友的;二是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三是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四是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五是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六是為案件請托、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七是其他通過說情干擾執法辦案的情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