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地男子因洗黑錢在港被判入獄46個月
新華社香港7月14日電(記者謝希語)據香港政府新聞處消息,一名50歲內地男子14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因洗黑錢罪名被判監禁46個月。
據悉,香港警方於2013年9月接獲一海外公司報案,指收到一名聲稱為其子公司職員的電話及電郵,並把約65萬歐元匯入一香港銀行戶口。
香港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查後,發現被告於同年5月通過秘書公司在香港開設一間公司,其後由內地到港,在銀行開立該公司戶口。該戶口於同年6月至9月期間,處理共約5.13億港元的懷疑犯罪得益,包括上述案件的犯罪得益。
警方於同年10月拘捕被告,並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及罰款500萬港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