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办法近了!一文读懂国务院刚刚批复的金融控股公司究竟是什么...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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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宣布,会议通过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这意味着历时2年之久的金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终于又有了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相关调查与规则制定,早在2018年就已经开始。在2019年央行对外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根据央行的规划,该办法将于今年制定完成。

有知情人士透露,相关办法本应该于今年上半年就对外发布,但由于疫情的因素影响而延期。如今国务院已经通过相关办法,或意味着该办法将于近日正式发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8年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显示,央行选择了5家金控试点公司,即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

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

据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会议通过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且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会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实施,防范化解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而根据此前央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家公司对银行、金融租赁、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基金、期货公司、保险等中的两家和两家以上拥有是指控制权,那么可能就会涉及金融控股公司。

央行在2018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介绍,目前主要有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后者在英国和欧洲 大陆国家地区较为常见。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仅进行股权管理,制定控股集团战略规划,其所有金融业务都由子公司经营;而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除进行股权管理外,也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具体金融业务。

央行此前表示,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央行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为什么要对控股公司严格把关准入?

“实践表明,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是市场竞争、金融创新及金融综合经营等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是金融业融合发展的必然阶段。”央行此前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非金融企 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 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其中,一些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体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但监管缺失,可能威胁经济和社会稳定。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此前央行在答记者问是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哪些是金融控股公司?

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根据此前央行披露的信息显示,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 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

这类公司包括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也涵盖了5种形态。

其一是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 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均为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 旗下拥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实业。

其二是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 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其三是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 司,如招商局、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分别设立了招商局金融集团、英大国际控 股集团、华能资本服务公司,对原属母公司的金融机构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

其四是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 构,如明天系、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其五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 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 东等。其中,阿里巴巴划转全部金融资产成立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目前拥 有第三方支付、小贷、保险、基金、银行等牌照。

金融控股的风险点在哪里?

央行此前表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增强 资本实力,优化非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配置,促进服务业发展,还有利于增强 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相互认知和理解。但其中,一些企业投资动机不纯,通过 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急剧向金融业扩张,同时控制了多个、多类 金融机构,形成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跨国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

央行在2018年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及了7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是盲目介入金融业。部分非金融企业并不熟悉金融业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高管人员缺乏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但却同时持有 银行、保险、基金、支付等多个金融牌照,借此获取大量资金,一部分变相转 为放大资本金,另一部分通过关联交易满足集团内成员以及海外扩张需要。

第二是虚假出资。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 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或者利用分业监管的缝隙,操控壳公司进行循环注资, 或者借助外部融资,短短几年内总资产翻了上百倍。虚假出资情况下,集团整 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资本约束严重弱化。

第三是集团运作。一些企业通过集团式运作,使旗下各公司能够涉足更为广泛的 领域,复杂架构也不易被外界看懂,并通过各种整合,更多地利用政策差异进 行监管套利,其中不乏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是隐匿架构。部分非金融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利用复杂的股权 安排、关联关系、特殊目的载体、股权代持等手段,尽可能隐藏受益所有权和 控制关系。即使存在虚假出资和不当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也难以发现。

第五四是逃避监管。一些民营企业集团在海外宣称拥有金融全牌照,但由于其隐匿 了所有权架构,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此类金融控股公司资 金运作能力很强,在国内又得以逃避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由此产生政策 套利问题。

第六是关联交易。一些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股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获 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套取巨额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 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七是急剧扩张。借助以上手段,一些企业集团已经实现了惊人的扩张速度与规 模,除此之外,还利用创投、上市等实现更为快速的扩张。其中,少数企业为 掩盖违法违规行为,向境外快速扩张,实现资产转移。从外汇资金来源看,一 是出售国内资产用于国外买入;二是利用国内上市和收购兼并,套现和转移资 金;三是利用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便利,进行内保外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