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于5月12日对赤峰市敖汉旗“4·04”交通肇事包庇案以被告人潘某国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闫某华犯包庇罪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4日7时25分,省道210线敖汉旗境内发生一起3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某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某国,闫某华系冒名顶替。
后经鉴定,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核实,潘某国为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4月5日,潘某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敖汉旗公安局对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客观、及时,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同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
5月8日,经中共敖汉旗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潘某国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
5月9日,潘某国被免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同时被指定异地审查起诉。
5月11日,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闫某华决定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