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沉船頻發誰之過

新華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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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日報訊】據新華國際報導,近年來,孟加拉船隻事故頻發,造成大量人員財產損失。分析人士認為,除了船隻年久失修、超載嚴重等因素外,政府管理部門工作效率低、安全監管乏力、執法不嚴等現象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2月22日,一艘載有約150名乘客的渡船在達卡西北帕德瑪河與一艘貨船相撞後沉沒,事故造成至少70人死亡。就在半年前,在同一條河上,一艘載有200餘人的超載客船沉沒,造成至少48人死亡。統計顯示,過去14年裏,至少5000人在此類事故喪生。

政府主管部門疏於管理是造成船隻事故的重要原因。孟加拉河流密佈,全國約有250條大小河流,船運是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孟加拉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一名官員表示,該國目前運營船隻有20000艘,其中只有8000艘登記註冊,而符合安全運營標準的僅800艘。

孟加拉船運部長沙賈汗·汗對當地媒體表示,船運部在加強河運安全方面的努力受多方面因素制約,政府內部處事程式繁瑣,安全措施執行時常受阻;部分官員存在以權謀私腐敗行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船隻不僅能獲得運營許可,還能輕易避開法律懲處。此外,在河運安全方面還存在資金匱乏的問題,這都是造成該國船隻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

預防沉船事故,孟加拉政府並非無計可施,但政策落實緩慢,效果不佳,該國政府正在考慮採取新措施破除障礙,計畫允許私人參與河運碼頭建設和運營;將相關法庭從中央部委主管轉移到地方政府,使其能夠獨立執法;相關部門保證新船在正式運營前應接受嚴格檢驗。

對於事故肇事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導致事故頻發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有當地學者指出,相關部門不僅監管鬆懈,還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例如,去年8月發生的另一起沉船事故造成至少48人死亡,而船東並未受到應有處罰。有官員認為,沉船事故頻發、損失沉重,相關法律法規卻對肇事者的懲處力度不足。與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相比,現有條例對事故責任人的懲處力度太輕。

在孟加拉,對船隻事故的責任者都有著明確法律懲處措施。根據孟加拉內河航運條例,運營船隻不得在發佈風暴警告後繼續運營,違者將被處以最多3年徒刑或最高3萬塔卡(約合384美元)的罰款;如果船主、船員不當操作導致事故的,將被處以最多5年徒刑或最多10萬塔卡(約合1282美元)的罰款。但是,這些懲處措施未能得到實施。孟加拉船運部負責訴訟方面的官員帕爾文·蘇爾坦納告訴新華社記者,現行內河航運條例的修改程式已啟動,新條例擬加強對肇事者的懲處。

分析人士認為,更多的安全措施、更為健全的法律法規一定程度上將減少孟加拉船隻事故的發生,然而以上工作都有賴於政府部門在清除官僚作風、處置腐敗問題上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