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制度償付限額50萬 覆蓋99%儲戶

第一財經

text

【亞太日報訊】醞釀20餘年的存款保險制度初見雛形,存款利率市場化的一大步終於邁出。

11月3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期限為30天。根據這一《徵求意見稿》,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有接近央行的人士稱,監管層已充分考慮市場消化期,從制度公佈到制度運行需要一個過渡期,此間還需要和公眾充分溝通,將留足1年以上時間。此外,制度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敲定。

儘管距離制度運行尚需時日,但圍繞存款保險制度的幾大中心問題已經引發了各界關注。本報挑選出其中4個,結合業內最權威人士的觀點予以解答。

50萬元覆蓋99.63%儲戶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商業銀行破產後,由基金機構向存款人賠付的承諾,這項制度可以保護存款人的基本利益,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保險制度。它要求商業銀行將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商業銀行經營破產不能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代為支付法定數額的保險金。

其中,存款保險限額則是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徵求意見稿》提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最高賠付金額50萬元,是不是意味著某個銀行破產後,高於50萬元存款的儲戶只能拿到50萬元的賠付?50萬元以上的儲戶遇到銀行破產只能自認倒楣?

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分析稱:“為什麼是50萬呢?50萬是經過測算的,覆蓋了99.63%的全國儲戶,幾乎100%都賠付了。其次,按機構來說,如果儲戶有100萬平均分開存在兩家銀行,兩家都破產了,那麼儲戶各得50萬。所以並不是整個得到50萬,而是100萬都得到賠付了。

此外,陸磊還表示:“存款的賠付分兩部分,存款保險金賠付了50萬,銀行破產清算也進行相應賠付。銀行破產清算第一受償人就應該是公眾儲蓄者。保險機構賠50萬,機構清算只要還有餘額就會進行賠付。資不抵債是指沒有淨資產,資產小於負債,但是負債的償付是有順序的,公眾是第一受償人。因此,銀行的總資產經過變現比如拍賣以後,首先償付的是公眾,儲戶還會獲得銀行破產程式後來自司法程式的賠付,但這個賠付不是存款保險的賠付。

央行針對存款保險制度增設的專欄稱: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徵求意見稿》將償付限額設為50萬,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遠高於國際一般水準。

“有發現,即使某家銀行經營正常,可能是很小的銀行,但因為偶發的事件,比如謠言或其他的原因,小的儲戶就去擠兌,就造成了銀行的不穩定。有接近央行人士稱,監管層的意圖也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穩定小額存款者的信心,“存款保險的地位實際上是在央行和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針對小額存款者信心穩定的制度安排。

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

當一家銀行自身狀況非常不好的時候,沒有一個良好的新陳代謝系統,銀行就無法從市場退出去,會對市場造成不良影響。日本和歐洲出現過這樣的例子:決策層擔心某銀行破產會引起存款人的擠兌,從而影響金融的穩定,所以這家銀行再差也不會讓其倒閉,更不會對外宣揚。

而存款保險就能解決上述問題。前述接近央行人士稱:“存款保險制度就是為了防止銀行把自己的錢花完,又侵蝕老百姓的存款,存款保險制度不給銀行損失老百姓存款的機會。

一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完畢,中國將形成包括央行最後貸款人職能、銀監會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道金融安全網。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儲戶的存款加上的一層保障,也是風險提示,意味著銀行將不再是絕對安全的港灣。接近央行人士對本報解釋稱,存款保險的投保人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而非存款人。存款保險制度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促使銀行進行穩健的經營。這就是討論比較多的所謂早期糾正機制和對問題銀行的懲罰措施。

來自市場的另一個擔心是,存款保險制度是否真的“忍心讓銀行破產,而如果銀行真的破產,那麼存款人的賠付問題和銀行的接管問題又當如何?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解釋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就是市場化。什麼是市場化退出機制?比如一家農商行,出現資不抵債、資本充足率降到百分之一時,該銀行要麼補充資本,要麼退出。

“退出不是倒閉,而是引進新的股東承接所有的資產與負債。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稱,銀行表面上是退出了,實際上只是換了資本、股東,對存款人來說存款、貸款都不受影響。

“銀行破產制度實際上是金融穩定機制和市場機制的一個均衡,讓有錢人和投資人成為銀行的存款人,讓他們來關注銀行的經營狀況。這是一個良好的生態,把小的存款人保護了,大的存款人總體上也非常安全。這種機制建立以後,實際上是使風險少發生、早發現,即使發現問題,處置成本非常低,效率也非常高。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稱。

不會引起存款搬家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市場一度爭議頗多的,是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會引起銀行存款搬家。

“我們有信心不會出現這樣的流動性問題。上述接近央行人士稱,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目前國際上實現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裡,包括經濟危機中很多臨時實行全額保險的國家,沒有一個發生過存款搬家。

實際上,存款保險還可能對中小銀行更有利。

接近央行人士解釋稱,存款保險可以提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此外,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金融機構收取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的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小金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佈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存款保險基金誰來管?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

陸磊告訴記者:“存款保險基金一開始可能是基金形式,條件成熟時可能就是一個公司。

根據《徵求意見稿》,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除了保費,還包括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是否意味著財政不用出資?

關於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陸磊對本報稱:“首先它在註冊成立的時候應該有自己的註冊資本金。顯然,它是一個國有企業,是有國有資本金的。註冊資本金不見得一定是央行出資,在條例經過廣泛討論後,大家認為它是什麼樣,才會形成什麼樣。既然向社會公眾徵集意見,那就是看大家的意思了。

那麼,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央行的關係又是怎樣的?

《徵求意見稿》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央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資訊共用機制。

“存款保險機構當然應該參加監管協調機制。陸磊解讀稱,按照國際慣例,存款保險機構是有監管權和檢查權的。因為它要承擔銀行出問題時候的賠付責任,而且存款保險基金是由各家銀行共同出保費構成的,所以要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因此,具有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管理權。

事前是指,像保險公司一樣,比如要投保人壽險,肯定要檢查個人健康狀況,瞭解是否具有疾病,這就是檢查權;事中是指,如果某家銀行出問題,存款保險機構要介入,甚至介入資產重組。事後是指,假設某銀行確定要破產,存款保險機構還要找一個成熟的銀行、機構來承接債權債務。所以陸磊表示,存款保險機構當然應該參加監管協調機制。(一財 李德尚玉 聶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