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身為黨員,能否炒股?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紀委監察網站訪談時回應稱,新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沒有改變原條例規定,只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
新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
馬森述說,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問題,經歷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出臺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4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