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日报 付历非】粤津闽自贸区获批之后,具体方案公布、第三批候选城市出炉等传言四起,在12月18日举行的“前海香港合作论坛上,前海方面内部人士称方案“几天内公布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外界广泛关注的前海与“广州国际金融城、“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等概念,以及与香港出现同质竞争局面的可能性,前海方面人士表示,高层对第二批自贸区提出发挥“地方特色的要求,金融正好是前海的特色,不存在同质竞争困局。
金融带动实体,前海发展不走寻常路
广东自贸区获准设立后,“广州国际金融城、“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的概念纷纷见诸报端,在具体方案出炉之前,关于“3+1模式(即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新区、珠海横琴新区及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究竟是产业协同发展还是面临同质竞争局面必然会引起广泛关注。
对此,参加论坛的前海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锦侠表示,第二批自贸区与上海自贸区最大的不同就是“地方特色,前海从区位优势、已落实的政策来看,都不会脱离携手香港试点金融创新及人民币国际化的定位,而新一轮改革开放有一个核心理念即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前海在这方面已具备成熟的基础。
香港恒生银行执行董事冯孝忠从前海人民币业务角度更加直观地点出前海的独特优势。他说,虽然广州、福建厦门等地港口吞吐量大,国际贸易对金融业的带动作用明显,但除区位优势外,前海还具有极强可塑性,完全有可能实现用金融带动实体经济。
合作模式变了,香港仍是最大离岸人民币中心
香港中银研究部主管谢国梁的观点则更为谨慎。他认为,15平方公里的前海作为产业基地空间承载能力不够,因此凸显其平台功能应为现实出路,而服务业对GDP贡献超过90%的香港同样是平台角色。“平台与平台的合作并无特别成功的范例。
香港与深圳的关系曾经是“前店后厂——香港发挥平台功能,深圳是生产基地——的模式,且这种模式在过去一轮改革开放中被证明是成功的。而在新格局下,情况发生了变化,“将前海定位为香港金融服务业在广东的延伸更为合适。谢国梁建议。
这样的背景下,与其说前海与南沙有同质竞争的困局,不如说未来有前海与香港同质竞争的可能性。对此,前海管理局香港事务首席联络官洪为民认为,空间等硬件不在一个量级,人才等软件方面也还有差距,“前海不可能是替代香港的地方。
同样表示“不用担心的还有冯孝忠,他以离岸人民币业务为例说,虽然伦敦、新加坡、韩国等多地均获得了RQFII额度,但只有深港两地银行清算系统挂钩,因此香港仍然是所有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中清算量最大的。
无意抢夺人才,两地共建优质创业基地
虽对前海发展前景日益明朗与深港合作逐渐向纵深发展的形势表示欣喜,与会的利丰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洪雯博士却从港人立场表达出忧虑。她认为,内地的优惠政策大幅度向高端专业人士倾斜,对香港来说有人才流失的危机,未来恐陷入两地抢夺优质人才的局面。
对此,洪为民解释说,前海目前推出的青年梦工场等项目的理念是营造“港式氛围,打造完整的让港人无隔阂的商业生态体系,其趋势是涵盖各个领域,除了高大上的职位,后续将展开的专场招聘会、校园招聘会等活动会提供海量类似分析员、助理经理等“入门级职位。王锦侠进一步透露,前海官方明年将着力与入驻企业协商,专门为香港专上学历以上青年提供实习及工作岗位。
冯孝忠的建议则将人才计划提前了一步。陆港两地教育、考试体系不同,各类职业牌照的取得也成了阻挡香港专业人士流向内地的大山之一。因此,他主张在前海设立专门类教育机构,让香港青年早一步了解内地市场和文化,进入职场前即可累积内地人脉资源,他笑言:“有了这样一个‘人才池’,我们也可以演一出‘深港合伙人’。
借鉴迪拜模式,融合大陆与英美法系
两个不同平台之间要合作,文化背景、商业环境有错位的两地要进行人才交流,制度与规则的衔接可谓最艰巨任务。
在香港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新强眼中,前海就是一国两制框架下解决陆港间法律体系冲突的完美试验田。目前,除深圳国际仲裁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外,在前海的涉港商事合同中,也已落实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香港法律政策,并且引入了港籍陪审员制度,目的就是打消港人港企对内地法制环境的疑虑。
而为了解决大陆当事人及法官不熟悉香港法律可能造成的倾斜,前海在全国首创香港法律查明机制,且已有专门机构为当事人及内地法官提供服务,与港方司法机构联系得到权威的法律依据。
谈到前海聚焦于金融创新的定位,林新强表示认同的同时也直言不讳地提出了他的担忧。他说,前海探索借道香港开放资本市场,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在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造成很大错位。
“可以借鉴迪拜金融中心的经验。林新强说,迪拜是大陆法系国家,但为了吸引欧美金融机构进驻,在商业氛围和法则、劳工保护法、税收体系、贸易规则和机制都选择向英美法系靠拢。林新强认为,前海在税收政策优惠和涉港商事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均已迈出了一大步,将来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两地在法律体系、程序上进一步扩大同步率,前海将大有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