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外轮因碰撞漏油致海域污染 宁波海事法院判赔超4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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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姚妮娜 摄

中新网宁波4月1日电(林波 王舜毕)4月1日,据宁波海事法院消息称,该院开庭宣判一起由浙江省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三部门当原告,两外国公司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因两船碰撞而漏油的外轮公司被判赔偿4654.54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8年12月24日,艾灵顿公司所属新加坡籍LPG船“艾灵顿”轮与主权公司所属马绍尔籍油化船“佐罗”轮在嘉兴海域发生碰撞,造成“佐罗”轮右舷第6货舱破损,据船方报告破损货舱装载的800余吨基础油大部分外泄,造成邻近海域重度污染。

事故现场。 姚妮娜 摄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作为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上述三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起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油污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以及渔业资源损失等共计36935.74万元,三原告就低主张13360万元及其利息。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支持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本次溢油事故造成“佐罗”轮上装载的865吨基础油全部泄漏,其中处理及回收基础油约107.72吨,未能回收的溢油总量为757.28吨,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约1807.2平方千米。

参照相关法律法条,该院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为,海洋生态修复费用4100万元、渔业资源损失214.54万元及调查评估费用340万元,共计4654.54万元。该债权由主权光荣公司在该院设立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内受偿。

据了解,其中数额最大一笔4100万元海洋生态修复费用,主要用于对东沙湾开展基地整治清理、对海盐潮滩、西沙坞滩涂进行滩涂整治清理,及采取人工增殖放流鱼类、虾类和蟹类措施加快恢复天然渔业资源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