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非法勞工行動拘捕26人
新華社香港4月15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15日消息:入境事務處(簡稱“入境處”)1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20名非法勞工及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在“曙光行動”中,入境處人員共搜查了3個目標地點,包括補習社、小販攤檔及足浴店。被捕的2名非法勞工全為女性,年齡分別為13及45歲。同時,3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33至43歲。
在“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在屯門、元朗、落馬洲、粉嶺、打鼓嶺一帶共搜查20目標地點,包括貨倉、回收場及收賣檔等。被捕的18名非法勞工,分別為17男1女,年齡介乎20至56歲,其中6名人士持有不允許雇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3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而被捕,年齡介乎41至66歲。所有被捕人士均被拘留調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雇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港元,下同)元及監禁2年。”
發言人警告稱:“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雇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15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也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還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
為了遏止雇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2004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