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日報訊】(記者涂銘、魯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上午對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曙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0月17日,被告人張曙光在法庭上。新華社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張曙光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單位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情婦羅菲(另案處理)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楊建宇等人給予的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00餘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曙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張曙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曙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其在歸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結束後,張曙光未表示上訴。
另悉,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兼營運部主任蘇順虎涉嫌受賄2400餘萬元被提起公訴。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