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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裁定劉志軍、薄谷開來減刑案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劉志軍、罪犯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故分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