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现场。眉山中院提供 中新网成都11月25日电 (记者 刘忠俊)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李春元、李东枰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公开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依法查明,1998年6月李春元刑满释放后,通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为确立其在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的地位,先后组织被告人谢义文、陈光利、黄从平等人在东坡区尚义镇大肆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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